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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鑫源偷税老总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32 深圳商报

  一年多时间采用设置“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60多万元

  森鑫源偷税老总被判3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丁时照李怀今通讯员车俏冰陈楚永刘增松)昨天上午,深圳市地税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深圳市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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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森鑫源职业介绍所、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恶意偷税案件的查处结果。

  据披露,在一年多时间里,森鑫源公司等3家单位采用设置“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60多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132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3家公司的偷税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案的4名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两名会计,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

  经税务机关查明,在董事长梁玉森、总经理饶颂华共同经营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两人商议用设置“两套账”方法偷逃税款,并授意公司会计将公司原始凭证分成两部分,分别记入两本账。即会计人员将每月取得的营业收入与当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开支分拆,分别建立两套账册、凭证进行核算,将少部分收入及大部分费用建成的账册进行纳税申报,将余下的收支再建成另一套账册。

  经税务稽查人员核算,森鑫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2年度偷税19702元,占应缴税款的60%,2003年1至8月偷逃营业税及附加5117元。森鑫源职业介绍所2002年度合计偷税182927元,占2002年度总税额的82%;2003年1至9月偷税58819元,占2003年1至9月总营业税的77%。森鑫源职业培训学校2002年度偷税268937元,占应纳税款的73%;2003年度偷税68773元,占应缴税款的75%。

  3家单位的偷税绝对额虽然不大,但偷税比例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均达60%以上。记者了解到,鉴于森鑫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职业介绍所和职业培训学校采取“两套账”形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实及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将这一案件进行司法移送,由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查。

  2004年4月12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森、总经理饶颂华、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11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玉森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60万元;判决饶颂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饶惠清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赖妹华犯偷税罪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市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在新闻通报会上说,森鑫源公司偷税案是新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市因偷税判罚最高的一个案例。按照新的征管法,我国已没有漏税的概念,只有偷税。有些纳税人仍把偷税理解为漏税,并认为不应受到惩罚。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他说,现在社会上说情风不断,很多有偷税行为的人试图利用人情来免于处罚,殊不知新征管法前后有11个条款来约束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务人员如果不依法办事,也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更多报道见A7版)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丁时照李怀今通讯员车俏冰陈楚永刘增松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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