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15天内自行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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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38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黄晨 本报讯昨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即日起,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活动,要求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物必须自行拆除。市领导陈艾华、曹国旗、叶际仁等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从市政府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建成使用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暴力抗法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干部、事业单位职工违法建设牟取私利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参与监督。 市政府重申,凡未取得合法产权或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场所,工商、环保、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将不予核发相关证照,电业、水务部门不予供电、供水,已供电、供水的立即停电、停水。在集中整治期间和之后发生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申请供地的企业停止供地。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将在鹿城、龙湾、瓯海三区范围内,对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非法占用土地、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问题。各县(市)也要精心组织,同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本报记者黄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