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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何“本能”怀疑海宁检察院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38 沈阳今报

  魏文彪据新华社报道,浙江省海宁市政府新闻办公室7月20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报会,对曾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吕海翔非正常死亡原因调查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月桂在会上通报浙江省检察院法医的尸检结论:吕海翔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尽管检察院报告似乎先有结论后找证据般竭力证明吕海翔之死“与公安机关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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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这样一份精心制作的“尸检报告”还是存在不少可疑之处。“报告”中“死者胸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等症状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非致命伤”一句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非致命伤”一词在这里有偷换概念嫌疑。“非致命伤”的意思是,即便这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害是殴打造成,也不是致命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单是殴打,吕海翔是不会死亡的。其实,即便吕海翔不是直接死于殴打行为,但殴打行为却并不一定不能致其死亡。因为殴打后可能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受伤,所以落水后无力自救,而即便是自杀其实也是有着自救的本能的,何况当时还有人营救;二是由于受到殴打,所以受害人产生轻生念头,因而“乘小便之机跳入河中死亡”。只要是属于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都不能说吕海翔之死与公安人员的执法行为没因果关系。

  法医在新闻通报会上对此解释说,“造成的原因可能与当时的地形、障碍物有关,这些还有待结合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分析”。既然认为造成皮下伤的原因“可能”与地形、障碍物有关,为何不写进调查报告当中?为何要使用“可能”的说法?那么多问题都已查清,为何独独此一并非不重要的问题要“有待结合具体案情作进一步分析”?既然是“可能”,既然重要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为何就能得出吕海翔之死与公安人员行为无关的结论来?如此重要问题尚处于“可能”与“有待于”阶段,据此得出的结论值得人们相信吗?

  我们看到,尽管许多网民没有条件参与调查过程,但他们却本能地不认可海宁检察院的结论。这除了因为调查报告本身存在漏洞之外,也在很大程度上与公众对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涉及执法人员案件时会作出经得起法律与历史考验的调查结论深表怀疑有关。他们甚至“固执”地认为“检察院与公安局是官官相护”。

  所以如此“武断”与“先入为主”,不能说与一些检察机关平素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无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自身腐败或是受到地方政府压力,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在涉及地方行政部门时确实存在不敢大胆监督甚至无奈包庇的现象。另外,公检法之间也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现实办案过程当中,却广泛存在着“协调有方”而“牵制无力”的情形,许多冤假错案在公检法之间畅通无阻就是明证。法律监督如果有力,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也就不会如此大面积地存在着,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许多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存在失职行为。

  要知道,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但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也将进一步伤害到包括检察院在内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因而公众热切盼望司法机关能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为己任,而不要再一次又一次地“发挥帮倒忙的作用”,以免公众在气愤当中还尤其感到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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