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跳楼家属迁怒医院(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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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38 沈阳今报 | |||||||||||
特派记者吴强/文首席记者梅天磬/摄 家属:医院应负责任 7月14日凌晨1点半。在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肿瘤科某病房的陪护人张素兰(化名)老人突然听见有人喊:“不好了,有人跳楼了。” 张素兰发现,自己的丈夫、癌症晚期患者推开病房里的铝合金窗户并跳了下去,她立刻来到楼下,随后,院方对孙喜贤老人进行了抢救,老人不治而亡。7月19日,处理完老伴的后事后,张素兰老人来到该院医务科。 张素兰老人说,“我不是找你们讹钱的。患者死在你们医院了,你们就有责任,属于看护不力。医院应该把住院的1500元押金返还给我。”医务科的工作人员没同意,他们认为院方没有责任。 医院:患者属于自杀 7月21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负责医疗纠纷的李保军科长。他认为:患者的行为属于自杀,医院没有责任。首先,患者有家属陪护,患者是因为疼痛难忍趁家属不注意时自杀。其次,患者入院的时候,在入院须知上已经写明患者在院期间有打架、自杀等行为,医院不承担责任。病人完全有自主的行为能力,作为医院,有看护病人的责任,但是患者自杀,医院没有办法预防。最后,对于病房的窗户没有安装栅栏的问题,李保军说,如果患者真想自杀,可以选择很多种方式。 律师:正确理解监护 沈阳市某律师事务所于元正律师认为,院方没有责任。因为患者不是未成年人,医院没有监护的义务。不是患者在医院被盗窃、被抢劫、和医生发生矛盾后产生的行为,医院就没有责任。医院的各级看护,是指医学上的护理,不是法律上的监护。 专家:寻找法律依据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佟连发说,即使患者没有家属护理,发生了自杀行为,医院也没有责任。因为这个患者不是精神病人,医院不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虽然癌症发病时会疼痛难忍,但是疼痛难忍与医院必须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没有必然关系。如果想控制住患者因疼痛的自杀行为,可能要将患者捆上、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是,法律不允许对患这种疾病的人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医院这样做了,家属很有可能反过来告医院限制患者人身自由、非法拘禁。 对于为了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医院是否应该将病房的窗户安上栏杆,佟连发认为,“安上栏杆,如果发生火灾,窗户又会成为患者逃生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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