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储值:是馅饼还是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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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5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肖黎明 本报实习生 李丽 夏冰冰 曾艳 消费2000元,就能获得1200元的现金奖励,打着“自然消费、额外获奖”的宣传口号,一股被称为“消费储值”的营销旋风如今已经刮到全国26省(市、区)。面对这么高的回报率,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已经把持不住自己纷纷加盟。然而这个新生事物,到底是一张美味的“馅饼”还是一个美丽的“陷阱”呢?本报20日五版已刊登了中消协与山东省消协联合发
几家欢喜几家愁,在许多消费者欣喜天上掉下“馅饼”的同时,也有许多人对“消费储值”现象产生了质疑:操作“消费储值”的中介公司从加盟商那里收取的佣金与付给持卡消费者的现金奖励存在巨大的差额悬殊,中介公司如何去填补中间的差价?中介公司是如何实现盈利的?消费者是否真的都能如期得到中介公司的现金奖励?高额奖励会不会是中介公司玩的数字游戏?尽管许多加盟商和消费者对此持有种种不解和疑问,但最终还是怀着侥幸又忐忑不安的心情卷进了追捧者的行列。 诱人的高额回报 陈小姐是湖北武汉一所高校的大四女生。她说,她每月用于“包装”自己的钱不在少数。经过一家化妆品店老板的介绍,陈小姐成了一位消费储值卡的持有者。 “办张消费储值卡才10块钱,我花在烫头发、买化妆品和衣服的钱日积月累的,很容易就可以得到奖励了。再说,他们能骗我什么啊?就算不给我,我也只是损失了10块钱而已。”陈小姐对“消费储值”的理解,也许代表了大多数办卡消费者的心态。 什么是“消费储值”?它又是源于何种理论呢?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消费储值”营销系统最初由山东众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众旺公司)自2003年3月创办运行。它一手联两线,一条线是加盟商家,一条线是持卡消费者。按照众旺公司的解释,“消费储值”就是“边消费,边储值;自然消费,额外获奖”。持有消费储值卡的消费者在购物或享受服务的同时,还能得到丰厚的奖励,这是“为商家锁定客源、为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创举。众旺公司与每个加盟商家签订协议,在1%到1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计点率,据此收取服务佣金。所谓计点率,就是众旺公司向加盟商家收取佣金的比例。如果计点率为10%,那么加盟商家就要按持卡者消费额的10%向众旺公司交付佣金。计点率以及消费多少可以得到奖励则由众旺公司和加盟商家决定。 据了解,众旺公司对“消费储值”设定了两级市场:一级市场指一次消费额在万元以内的普通的终端客户,以达到2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200元,按隔月原则陆续发放,约10次即20个月左右发清,每次发放金额为120元左右,也就是说消费者持卡消费2000元,即可获得1200元的现金奖励,回报率高达60%;二级市场指批发商、生产商等非终端客户和一次消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终端客户,以达到1800个储值点为一个奖励权,每权奖励1.08万元,按隔季度原则陆续发放,约10次即5年左右发清。 这种高额回报率使许多商家和消费者趋之若鹜。众旺公司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消费储值”营销系统正以迅猛之势向全国连锁发展,已遍布北京、上海、广东、新疆等26个省市自治区,加盟商家截至目前已达到十几万家,涉及餐饮、娱乐、医药、百货等多种行业。而持卡消费者已超过15万人。 记者在网上还搜索到,眼下像众旺公司这样的“消费储值”中介公司在全国已经为数不少,仅在山东济南就已经出现了七八家。 诺贝尔光环下的陷阱 记者在众旺公司建立的网站上看到,“消费储值”来源于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阿克夫等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该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处于信息劣势。之所以推出“消费储值”这种模式就是为了解决从生产到消费环节中形成的利益不对称。因为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商家都是有利益的,但到了消费环节,消费者是无利可图的,这就构成了利益的不对称。另外“大数法则”、“第三方营销”这些让大多数消费者眼睛为之一亮却几乎不知所云的新名词也频频随着“消费储值”而出现,使得“消费储值”在貌似合理的同时,也更加让人难以捉摸。 这些看上去高深莫测、让人头昏眼花的“理论”、“法则”,其朦胧的面纱下面究竟隐藏着什么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谢进城教授。谢教授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消费储值”形成的理论和有关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分析。 “首先来看它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和商家对商品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这很正常。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占有信息的人在交易中往往获得优势,实际上这是一种信息租金,就如同地租和资金的利息一样。信息租金是每一个交易环节相互联系的纽带,不对称信息实际上可以被看作对信息成本的投入差异,因为消费者往往没有对商品的(诸如生产信息等)信息投入成本。由于信息投入成本存在差异,生产者利用信息投入差异获取利润正是为了补偿先前付出的信息成本。消费储值本身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典型代表,可笑的是他们竟然还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作为他们的“护身符”。登陆过他们网站的人都会发现,消费者能得到的信息量是很有限的,公司网站上只有一些加盟商家的数量、地址、计点率,和该月每权奖励的金额等,而关于商品的真实、全面、形象的信息知识网站上几乎是没有的。其中计点率的计算、权的计算、奖励的次数以及奖励金额的变化也都是由中介公司单方决定的,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一直处于不公开的状态。” 用利益不对称理论来解释“消费储值”的合理存在,谢教授认为这是对消费行为本质上的理解错误。在整个过程中,商家追求的最高目的就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消费者追求的则是效用的最大化,两者之间是各取所需,出发点根本不同,因此无所谓存在利益的不对称。 “大数法则是现代数学概率论中的重要定理,是用来阐明大量随机现象平均结果的稳定性的一系列定理。这个法则一般被运用在保险学上,用来考察保险风险损失和计算保险费率的。举个例子来讲,保险公司在计算车祸的发生率时,1000人中发生的概率不稳定,但10万人发生的概率就比较稳定了。保险公司就是运用大数额的数据调查来计算承保的价格,从而使得保险公司能正常地运作下去。如果中介公司宣称‘消费储值’是在利用大数法则,那么它对大数法则的运用可以说是反面的。因为他们给消费者的奖励实在太高了,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在运营的初期,因为规模的不断扩大,不断有消费者加入进来,处于高速膨胀中的中介公司从新加盟商家那里收取的巨额资金可以沉积下来,对于消费者的奖励承诺是容易兑现的。但是,当这种模式运行到它的极限时,因为市场的份额是有限的,面对巨额的奖励金额,中介公司的发展前景就会多样化,最坏的结果就会出现中介公司突然销声匿迹,其负责人携款出逃无影无踪。另一种比较理想的结果是,公司对计点率、权的计算和奖励每次发放的金额会降低,发放的时间会借故一再延长,消费者要得到奖励会需要越来越长的时间,导致消费者的风险性会更大,更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想象最终的情景是,越接近体系崩溃边缘的加盟消费者,风险会越大。如果把‘消费储值’的行为看成是消费者个人的投资,资金回收的几率就会越来越小。可以说,‘消费储值’这种消费模式是在拆东墙补西墙,是在吞没后加盟消费者的本金,最后赚到钱的只有少数的消费者和中介公司,其他人只是出钱看他们唱一出戏而已。曲终人散,什么也没有。”谢教授深刻地指出了里面的种种玄机。 合法性遭受专家质疑 消费2000元,就能得到1200元的现金奖励,相当于用800元买了2000元的东西。这样的好事对于消费者来讲,无疑是天下掉下来的馅饼。记者日前在一家“消费储值”的加盟店里暗访时看到,一位女士当时正大包小包在店里清点着自己刚刚买的化妆品。 “原来只给自己买(化妆品),现在孩子、老公的都买了。买得多,返给的钱也多,为什么不买啊?这比打折划算多了。”这位女士笑着对记者说。 诚然,“划算”的事谁都不想错过。在中介公司大肆宣称“自然消费,额外奖励”的口号下,消费者是否真的“划算”呢? “看似划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教授王全兴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实际上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被剥夺了选择权。” 王教授进一步分析说,在“消费储值”中,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中介公司的限制。比如说,消费者如果想要得到中介公司的奖励,就必须到中介公司的加盟商那里去消费,消费者对购物场所的选择因此受到了限制。其次,传统消费的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有选择的权利,如果商家的价格太高,消费者可以采用打折或讨价还价的方式来要求商家让出利益。而在“消费储值”加盟商那里,消费者必须按照商家所定的价格购买,因为加盟商把本来可以让给消费者的利益让给了中介公司,就不能再对消费者进行优惠了。从消费场所到消费价格,消费者都要受到诸多约束。“这还是自然消费吗?消费者被中介公司束缚住了手脚,自己的消费自由打了折扣,这划算吗?” 王教授还对“自然消费”进行了质疑:“根据‘消费储值’的奖励规则,消费者在消费后不能立即获得奖励,获奖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达到一定的数额,二是获得奖励必须是在达到该数额的一段时间以后。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消费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你就不能获得奖励;如果想得到奖励,就必须再次在限定的商家购买其他的商品,你必须由一个小额消费者变成一个大额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开始不理智,买了许多用不到的东西,这种行为已经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了,这还能称为‘自然消费’吗?” “即使对消费者有利,对其他没有加盟的商家来讲,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王教授尖锐地指出,“举个例子来讲,如果你想买部手机,价值2000元。如果卖手机的这家公司加盟到了‘消费储值’的行列中,实际上你只用了800元就买到了这部手机。而这个价格显然已经低于这部手机的成本,而其他卖手机的公司又不可能低于成本卖,这就损害了其他公司的利益。这种做法,在国际市场上叫做倾销,在国内市场上就是不正当竞争。” 王教授对现金奖励的实现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发放奖励的时间这么长,消费者是否真的能够得到奖励很难讲。如果中介公司实现了对消费者的现金奖励,它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如果它没有实现对消费者的奖励,它就是一种欺诈。也就是说,无论中介公司怎么做,它都有违法的可能。” 操作“消费储值”的中介公司的运作过程其实并不复杂:商家把本应让利给消费者的折扣,以现金形式存入中介公司账户,然后中介公司再分期从中拿出部分来当作奖励发放给消费者。不难看出,中介公司经营的是货币,属于金融业务。我国法律对经营金融业务有着严格的规定,中介公司的这种做法有没有非法融资的嫌疑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雷兴虎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储值”这种形式,目前还很难给它定性。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说它是非法融资。“但它却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雷教授对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表示了担忧,“‘消费储值’以奖金的形式出现,动态地吸纳了消费者和商家的部分资金,在消费者和商家达到相当数量的时候,中介公司所吸纳和控制的资金就会成为一笔巨额资本,这就具备了相当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一般的中介公司所不能承担的,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的审批,由具有金融机构资格的公司完成这种操作。而中介公司显然不具备这种法定的和现实的功能。” 记者了解到,许多中介公司的管理模式是对公司内的工作人员分层次进行管理。山东众旺公司的营销人员分三个层级:经理、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业务主管负责发展业务代表,然后从业务代表的佣金提成中再提取一定比例,发展得越多提得越多,同时也直接发展加盟商家。业务代表的工作是发展加盟商家和消费者,可从收取的佣金中提成5%至8%,卖一张卡还可以提成两元。这种层层吃回扣的形式与传销有着惊人的相似,“消费储值”是不是变相传销呢? “不是传销。”雷兴虎教授纠正道,“传销首先要有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以给付金钱和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高额的入门费。从组织形式上,是上家吃下家,金字塔尖上的人吃所有的人。消费储值是一种资金的流动,在这其中并没有特定的商品。层层吃回扣只是一种管理模式而已。” 令人堪忧的前景 一张小小的“消费储值”卡真是一只会下金蛋的鸡吗?众旺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说,现在众旺公司的全国加盟商以每月1万家的数量直线上升,这个数字是多么地惊人。然而就在许多新的加盟商还未体味到“消费储值”带给他们的好处时,许多原先加入“消费储值”的老成员却已有些“倦意”。 对中介公司未来的支付能力产生怀疑是加盟商考虑退出加盟的原因之一。山东临朐县一化工机电公司的张经理同时是众旺公司的加盟店老板和持卡消费者。据他介绍,他从今年2月加盟,每月交1500元佣金。同时,为了获奖,自己个人消费两万元,拥有了10个奖励权,只等着领奖了。但他充满疑虑地说,众旺公司的运作让他感到很不正常。“兑奖时间长达20个月,谁知道这中间会发生什么变化?声势造得这么大,加盟的商家越来越多,我们一个小县城就有了五百多家。到处都是加盟店了,营业额未升反而降下来了。众旺公司的连锁扩张太吓人了,它承诺给消费者的回报如此高,长期下去根本兑现不了。我给它算了一笔账:按加盟店5万家、每家每月佣金2000元计算,每月到手的资金就是一个亿!而这些根本没有部门去监管它,有一天把钱卷跑了怎么办?” 还有一些加盟商认为,加盟“消费储值”并没有使生意更上一个台阶,反而为每月要上交佣金而感到不值。一位加盟商说:“现在的生意利润都很薄,好不容易卖点东西,还要交一部分佣金。本来想靠加盟来扩大客源,但冲着‘消费储值’来消费的顾客并没有想象中的火爆。”记者走访了武汉几家“消费储值”的加盟商,在一家茶艺馆里,老板娘介绍说,他们去年加入了一家“消费储值”的中介公司,但对他们的生意并没有多大的影响,很少有客人是冲着“消费储值”来的。 在众多加盟商对“消费储值”的支付能力提出质疑的同时,一些消费者也开始发现了其中的问题:“消费储值”奖励的具体时限和每次的奖励金额无法说清,消费者如何能实现自己的奖励?记者在众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商家名录上看到,该公司2003年5月开始发放奖励,第一次奖励款为144元,第二次便是119元左右,第三次116元左右;到了最近几个月却是105元、103元和101元左右了,并非宣称的每次120元,并且数额一直呈逐级递减状态。记者就此对众旺公司在武汉的一位业务代表进行咨询,这样逐级递减下去,到了第20个月会不会就到了几十元或者几元钱了?她笑着回答说,几十元有可能,几块钱不会。 记者在众旺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消费储值”卡上发现,在卡上极不明显的中间位置有这样一串文字:该奖励是山东众旺公司给消费者的赠与性奖励。对于奖励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本公司有根据系统的发展变化适时变更的权利,恕事先无法逐一通知。 雷兴虎教授就此向记者解释说:“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公民之间赠与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建立在赠与物交付上。因此,只有消费者拿到这种奖励,这种赠与行为才有效。合同法第186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中介公司将奖励办法定为赠与性质,在奖励没发放给消费者之前,随时可以撤回。将来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公司不做了,消费者的这种奖励就很难有保障,法律也很难追究其责任。说白了,‘现金奖励’、‘赠与合同’就是中介公司玩的一种文字游戏,为它以后逃脱责任追究事先铺好了路。” 谢进城教授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消费储值”这种现象进行了本质上的揭示:“天上不会掉馅饼。‘消费储值’无非是抓住了消费者‘占小便宜’的心理,一部分人获得奖励是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损失之上。中介公司的奖励如此之高,即使作为资本投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如此迅速升值。因此,中介公司、加盟商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同时盈利的局面不可能出现,‘消费储值’是建立在‘只要消费不停止’的假设上,这种假设从经济学上讲是不成立的,一旦消费出现萎缩态势,或者资金链条出现脱节,‘消费储值’马上就变成了无人收拾的‘烂摊子’,最终受害的是广大消费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