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建设紧急重大情况一小时内须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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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58 东南早报 | |||||||||
《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8月起施行 早报讯(记者康云)为加快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昨日,省建设厅下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试行)通知。该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事故分四等级 根据《办法》规定,重大事故将划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事故发生限时上报 重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发后或接报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报告省建设厅: 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12小时内快报;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4小时内快报;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的,1小时内快报; 发生紧急重大情况,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发后或接报后1小时内快报省建设厅。 7日内完成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四级重大事故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调查。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县、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完成,并出具调查报告。不能按时出具调查报告的,应当向省建设厅作出情况说明。 重大事故处理 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执业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直至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撤职或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处理。 建立举报制度 《办法》指出,自8月1日起我省还将建立重大事故社会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网址,接受社会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