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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 夫债妻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59 海峡都市报

  开栏的话

  身处法制社会,法律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报记者从司法实践中选取最近审结的案件,由审案法官进行权威点评,希望用最典型的案例,用最直接、浅显的语言,细说法律,为读者明辨是是非非添一双“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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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丈夫以妻子的名义向人借钱20万,还约定由自己来还钱,但到了离婚时不但钱一分没还,人也不见了踪影。借出钱的人可以要求离了婚的妻子还钱吗?近日,福州市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夫债妇还”的案子。

  案情回放

  市民吴大强是一个建筑承包商,因为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就用妻子陈许的名义向朋友李翔借了20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上面约定一年之后钱由吴大强还。转眼一年过去了,李翔催了好多次,吴大强都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还钱,而且催款的时候,吴大强却在原来的条子上面写上“这20万元是我吴大强借来做生意的,钱全部由我来还,跟我老婆陈许无关。”几个月过去了,正当李翔再一次找吴大强的时候,发现吴大强失踪了。李翔找吴大强的老婆陈许,陈许却说:“条子上说了,这钱不由我还。”李翔十分愤怒,在找不到吴大强的情况下,李翔将吴大强夫妇告上法庭,这才发现3个月前吴大强和陈许就离婚了,还约定这20万元债务全部由吴大强偿还,债务与陈许无关。

  拍案说法

  案件的主审法官李法官介绍,案子当中的20万元是妻子陈许借的,借条上签字的也是陈许,说明主债务人是陈许。丈夫吴大强在借条上承诺由自己还钱,说明吴大强也同意陈许所借的钱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所以夫妻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还钱的义务,吴大强虽然承诺自己还钱,但这并不能改变当初的借条是用陈许的名义签字,所以李翔在找不到吴大强的时候可以要求陈许还钱。

  法院最后判决,陈许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20万元及当初约定的相关利息交还给李翔;吴大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涉案人均用化名)

  N见习记者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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