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7·28”爆炸事故责任人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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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1:01 石家庄日报 | |||||||||
孙英明白瑞理 本报讯昨天,省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辛集“7·28”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有关责任人员有的被判刑,有的受到行政处罚。 2003年7月28日,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5人死亡、2人失踪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及行政处罚结果为:郭西烟花爆竹厂厂长杨义兴,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郭西烟花爆竹厂副厂长刘运田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副厂长耿建伟,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副厂长、郭西村党支部书记贾根才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专职安全检查员梁维建,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专职安全检查员杨恒波,已被司法机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王口镇人民政府派驻郭西烟花爆竹厂安全检查员胡藏根,已被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王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镇纪委副书记王志涛,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镇长李铜锁,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镇党委书记刘建辉、党委委员于涛,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辛集市经贸局副局长兼乡镇企业局局长陈忠勋,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辛集市经贸局局长刘存良,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王口镇派出所所长孙计仓,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辛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占鳌,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彦朝,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辛集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孟波,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稽查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健,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党章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双海,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朱春元、局长马小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辛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书凯,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辛集市市长张连钢、石家庄市公安局危爆物品管理处副处长武勇进、石家庄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刘国明,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