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院严查政府“以罚代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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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4:3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杨金志、施坚轩7月22日报道:对违法犯罪行为一罚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不移送——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痼疾”在上海遭遇检察机关的依法严格监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21日表示,从四月下旬至今,检察机关已发现行政部门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5起,其中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6起,非法经营罪的6起
“如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少行政法规对触犯刑法如何操作仅有这么寥寥一句话。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邹传纪表示,行政法规往往对行政处罚规定得十分具体,而对涉及犯罪的行为界定往往过于笼统模糊,这是行政执法部门习惯“以罚代刑”的客观因素之一。上海市检察院侦察监督处副处长陈卫国说:“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习惯于行政法规而不了解刑事法律,如一些公安人员宁愿对犯罪者进行劳教处罚却不移送司法机关。” 据了解,上海市相关部门在20日召开“1+1+13”协调会,达成《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所谓“1”指检察机关,第二个“1”指公安机关,“13”指13个政府部门,包括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新闻出版局、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督局、海关、文化广播影视局、知识产权保护局、烟草专卖局、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局,其中绝大多数具有行政执法权。 这个《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都必须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今年四月下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作出部署,要求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依法开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