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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开学,助学贷款还贷年限延至毕业后六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助学贷款政策调整:高校须出资分担银行风险违约学生记录在案并曝光

  本报今天消息 《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最近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助学贷款合同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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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据悉,新的助学贷款政策有几大变化:

  变化一: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

  原规定:199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则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变化二:毕业一两年开始还贷

  原规定:学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新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一至两年后开始还贷,六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变化三:借款不还学生将被曝光

  旧规定:未有“曝光”规定。

  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依托已建立的“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录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银行对借款学生信息的查询,并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变化四:政府高校分担银行风险

  新规定:为鼓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实行新政策后,借款学生有几点需留意:

  提醒一:毕业一年可改还款计划

  新政策规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提醒二:借款范围额度没有变化

  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提醒三:学校要帮银行催收贷款

  新政策提出:各高校要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在组织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高校要配合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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