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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织华股份及董事长遭上证所公开谴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0:2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22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22日宣布,对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对外借款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严重违规的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勤夫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称,茉织华自2001年募集资金后,存在多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宜,但均未履行应有的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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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31日,茉织华与参股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承担拆迁资金利息的协议》,约定分期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5.57亿元,占茉织华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5%。截至目前,茉织华已借款给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2.38亿元。茉织华对上述对外借款行为未作临时公告,仅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了披露。同时,根据茉织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借款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茉织华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2003年度,茉织华累计投入期货业务资金约2.6亿元,单次投入资金本金最高约7000万元,2003年确认期货投资损益达6200万元,占茉织华2002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51%。茉织华对上述期货投资行为未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且未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应有的内部决策程序,仅由公司董事长李勤夫审批后实施。

  上证所表示,茉织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长李勤夫未能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证所据此对茉织华和李勤夫予以公开谴责。

  上证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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