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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办法之多角度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1:42 燕赵都市报

  新闻提示:刚公布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物业收费标准做了详细规定。这一政策出台有何背景,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有何看法?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人士。

  背景 市《办法》承袭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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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物价局经营性收费处的有关负责人说,以前物业费收多收少都是国家来定价,具体标准一个小区一个样,程序是先召开业主代表听证会,由物业公司报成本,并且进行测算,物业双方都同意之后就将标准核定下来,最后由物价局审核。

  今年4月1日之后,全省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出台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并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市、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

  普通住宅区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该负责人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上承袭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质疑 《办法》下旬公布 月初生效?

  刚公布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然而,该办法一经公布即遭诟病:7月中下旬公布的法规怎么能在7月1日生效?

  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服务收费办法的出台对整个物业服务行业来说是件好事,使物业公司收费有法可依,业主交费有章可循。然而,就《办法》本身来讲,7月1日生效的法规到7月中下旬才向社会公布,让人难以理解。他说:“以前从没遇到过此种情况,一般都在生效前广泛公布。”

  记者注意到,由市物价局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时间为“2004年6月18日”。据了解,由于该文件签发时被耽误,直到7月中下旬才公布。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王贞国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不能生效实施。要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尽可能多的人员知情才算尽到告知义务。出现这样的问题,说明有关部门准备不足。

  观点 物管企业说法不一

  对于市《办法》,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给予了充分肯定,但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

  卓达物业管理集团总经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焦建民认为,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实施“令人兴奋”。他说,该办法非常务实,操作性很强。对政府指导价,他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还应以合同为主,物业服务价格应随市场变化而变化,政府指导价也应随时调整。

  石门小区每平方米仅收0.3元物业费,而各项服务非常到位。该小区物业处张先生认为,根据市民的生活水平,政府指导价定在0.15-0.80元之间,非常合理。政府制定法规时充分考虑到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然而,世纪华远物业公司前总经理梁文胜却认为:作为市场化的行业,政府不应定价太详细,更不应过低,定价太低会限制行业发展。政府应从政策层面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意识,但该办法实施后,规定只能在指导价基础上浮动10%,这样不利于物业企业做大做强。

  答疑 几个相关问题

  问:石家庄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谁来评定?

  答:该标准无需评定,办法中已经对达到的相应等级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由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在对照该标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一旦生效,在缴费和服务上双方就要按照此标准执行。

  问:一些老的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如何按照办法实施?

  答:如果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业主就可以不缴费。但是卫生费、垃圾处理费、水电暖费都必须缴纳。

  问:从什么时候起,业主和物业企业可以约定标准?

  答:7月1日之后即可。

  问:该办法7月1日起执行是不是意味着进入7月份就开始按照以上标准收缴费?

  答:如果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还没有形成服务等级约定,那就不需按照该要求执行。但双方最好尽快形成约定。

  本报记者:刘勇、郭春虹;实习生: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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