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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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14 燕赵都市报 | |||||||||
北京娱乐信报记者21日获悉,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新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将于今年秋天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记者通过对比以前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后发现,新政策至少出现了五大变化。 在校期间免交利息
原规定: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自己负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还贷年限延长到六年 原规定:学生所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 新规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招标贷款经办银行 原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指定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新规定: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曝光违约借款学生名单 原规定:无 新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 原规定:无 新规定: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