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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广告牌“生死”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日,由于重庆江北区市政绿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北区市政委)的一纸决定,红旗河沟转盘处的两块巨型灯箱广告牌将被拆除。昨日,广告牌分属的两家广告公司以违法为由,向江北区市政委提出听证申请。据悉,这是自今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发生的首例有关纠纷。

  广告牌取得合法“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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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两家广告公司的人士介绍,1997年4月,他们依据重庆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江北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即现在的江北区市政委)的批复,取得了在红旗河沟转盘内设置两块大型三面体灯箱广告牌的合法权利。

  “我们当时征得了辖区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同意,并报经区工商局批准,完全拥有合法的‘准生证’。”据称,这两块广告牌的制作成本在60万元左右,每年的各种管理费用及相关支出不下20万元。

  公函宣判广告牌“死刑”

  今年7月19日,两家广告公司突然分别接到江北区市政委的两份公函:在名为“关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江北区市政委责令两家广告公司于7月21日18时前自行拆除广告牌,“如逾期不改正,将依法强制拆除。”

  而在另一份名为“关于撤消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江北区市政委又为广告公司“支招”———60日内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均称“有法律依据”

  昨日,这两家广告公司委托的杨律师表示,他们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广告牌的经营权,江北区市政委作出撤消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他们不给被处罚单位陈述、申辩的机会更是错误的。”杨律师称,他们已将听证申请函告江北区市政委,“如果没有满意的答复,我们将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杨律师的说法,江北区市政委有关人士称,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两家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的区域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区域,因而他们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对于《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出现的首例有关纠纷,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记者徐建黄洋

  相关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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