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通过法律援助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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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7:43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先敏 谢季宏 实习生 刘芳芳 苟明)昨日,市二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在法律上确立了法律界承担援助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的责任。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去年起,我市开始将法律援助列为全市的民心工程,当年办理了上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为使我市的法律援助走上法制轨道,《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从去年起开始草拟,市政府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事项包括: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支付劳动报酬。经济困难的农民工,为讨到自己的工钱而走上法庭,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另外,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其监护人经济困难,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也可能获得法律援助。 条例还明确规定,申请援助时需要提供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困难证明,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的市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