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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全省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7:45 潇湘晨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日前修订了《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将于8月1日实施。

  按要求,病历书写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中出现错字,应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应当按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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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按规定,医院应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院方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由院方保管,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日起不少于15年。记者刘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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