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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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8:10 河北日报 |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会后,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次会议的审查意见对修正案作如下修改后公布施行。
一、删除修正案第二条内容,保留“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生活用水”的规定。 二、删除《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