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标准出台 每千瓦时上涨3.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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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8:15 新华网 | |||||||||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将上涨3.1分。昨日,来自市物价局的消息称,这一标准将从8月1日起按抄表电量执行。 上月29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居民用电价格听证会。作为价格申请人的市电力公司提出了每千瓦时上涨3.1分的调价方案。其理由是全市26个地方电力公司的还贷压力大,生产成本上涨等。在此次听证会上,这一方案曾遭到多数代表的否定,并测算出调价幅度应降低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昨日表示,此次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是为了贯彻国家发改委的政策。按照已经批准的调价方案,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执行价格申请人提出的方案。市物价局同时规定,对实行双月抄表的居民用电量,8月份抄表电量50%执行新电价,50%按原电价执行。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除主城区外,还包括潼南、武隆、南川、永川、巴南、大足、綦江、江津、合川、城口、铜梁、巫溪、开县、万州、奉节等地。其余各地暂不执行。(记者杨永芹 实习生 向江微)(来源:重庆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