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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客财物被盗错告泳馆失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2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案情概况

  到游泳馆游泳,结束后王先生却发现存放在更衣箱内的西裤及裤内价值近6000元财物全不见了,他只得报警。事后,他向游泳馆提出索赔要求,被明确拒绝,为此王先生诉之法院,但一审二审他皆败诉。昨天,他最后一丝希望破灭———南汇检察院驳回了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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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述人王先生整理人实习生钱亦强通讯员吴田观夏林杰

  去年8月上旬,天气炎热,我和好友朱先生到南汇一游泳馆游泳。买了泳票,两人合用107号更衣箱。泳毕,等朱先生穿好衣服,我突然发现我放在箱内的西裤及裤内的现金、手机和高档手表不见了。

  我非常生气,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可谁见过我这么狼狈的“上帝”来着?到了派出所,我就按照《消法》规定的经营场所应保障客人人身、财产安全这一条,马上要求游泳馆先行赔偿我的损失。

  游泳馆则坚持不承认他们有责任,认为出租更衣箱仅属于借用关系,他们没有保管义务,因此不用承担赔偿义务,仅愿适当补偿。

  既然谈不拢,我就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除经济赔偿外,我还要求他们赔偿此事对我造成的精神损失,我认为法院一定会支持我的。可没想到,两审法院都驳回了我的诉请,最终连申诉也没过关。

  事后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对这次输官司我总结出两大经验。

  第一,还是不懂法。当时我只以为租了游泳馆的更衣箱,游泳馆就有保管义务,后来才知道,因为游泳馆出租更衣箱不向泳客收费,且钥匙交泳客保管,这一般都会被认定是租用关系,对失窃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虽然我确实将贵重财物放进了更衣箱,并且也确实丢失了,可在法庭上我根本没法证明我是否将那些财物放进了箱子。所以就算法院认定是保管关系,也只能判决对方赔偿我一条裤子、一根皮带而已。

  现在想想,其实我当时若按照游泳馆要求,将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的话,也就不会有这种麻烦事发生。而且我带那么多钱去游泳也实在不应该,对此我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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