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十多年同工不同酬 “临时工”状告农业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9:5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肖玉实习生杨秋菡)“临时工早已不存在了”———10名被辞退的“临时工”在向劳动部门提出“同工同酬”的仲裁申请时有了这一惊人发现,并由此提出补发未给足部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本案将于今日开庭。讲述 昨日,申诉人代表、柑橘技术员陈光明向记者讲述了他作为“临时工”在推广站的待遇:1987年3月8日,当时的开县农业局园艺站聘用其为该站柑橘技术员。“当时每月的工资
2004年5月26日,开县果品技术推广站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陈等10名“临时工”解除劳动关系,陈才得知推广站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状告 于是,陈等10人把推广站及开县农业局“告”到了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在本案委托律师周立太的指点下,陈光明等10人发现: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与此同时,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带有歧视性的“临时工”称呼早该退出历史舞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