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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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1:15 法制日报 | |||||||||
国家林业局出台办法同时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的将受处罚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记者郄建荣)国家林业局今日透露,日前,国家林业局颁布了《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
办法中规定,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办法要求,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由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出台的办法特别强调,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