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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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3:41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23日电 为加快发展青海省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标准,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7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上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凡按税法规
省政府还要求,地方教育附加按上述办法征收后,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农牧民、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 作者 何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