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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13:41 新华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7月23日电

  为加快发展青海省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标准,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7月2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上述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凡按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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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0.5%,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对每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达不到1元的(含1元),可予以免征;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自办学校暂无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省政府还要求,地方教育附加按上述办法征收后,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农牧民、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

  作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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