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打破商标代理禁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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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08:02 扬子晚报 | |||||||||
“赢了!”7月22日上午10点,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律师从北京给记者打来电话,兴奋地说。他长舒一口气。 他赢的官司,是该所诉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当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行政纠纷案。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这一结局,意味着争论了近5年的“律师能否代理商标申请”问题终于从司法上获得认可和保护。 “律师能否代理商标申请”之争的缘起 争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然而,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直接排除和限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争论由此引发,并在我国入世后升级。 记者了解到,入世后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倍增,加上入世前国家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个人也可以申请商标,使得商标注册申请量激增。但是律师仅能代理商标侵权纠纷、商标转让、商标争议等法律事务,唯独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仍被限制。这样的一个市场,律师应该进入,这是全国律师的呼声。 南京律师界率先为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正名:2002年7月28日,南京市律协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相抵触,请求全国律协就此提请国务院予以审查。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决定取消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而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项目。应该说,这对市场“解禁”起了推动。 但是,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业务限制等作出了行政性规定,并直接限制和排斥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 此后司法部和工商局关于这一问题的协商并未中断。 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 2003年8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南京律师率先选择法律途径为代理商标申请正名。 事情的导火索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逯鸿飞的委托,于2003年3月14日代理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商标局2003年7月17日正式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该申请。 2003年10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工商复字2003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商标局作出的不受理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决定。理由是:知识律师事务所不是合法的商标代理机构。 2003年10月29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汪旭东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商标局的一纸通知既违背了国务院的决定,更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关于“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权限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打破的不仅仅是市场坚冰 2004年7月22日上午9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依法作出撤销商标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行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告关于原告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省政府法制办、律师界有关人士认为,此案的宣判,不仅打破了一个市场的限制坚冰,其深层意义是,它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进程。本报记者沈峥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