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公积金离婚两人对半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08:42 都市快报 | |||||||||
案由:夫妻财产分割 案源提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 案情实录:
老张今年55岁,一直在职。妻子金女士比他小1岁,去年退休。两人结婚20多年了,但今年初,金女士告到下城法院,以两人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 在分割财产方面,金女士说,除房子、家具等财产外,老张在单位有7万多元住房公积金,而自己一直没有住房公积金,这笔钱应分给她一半。老张反驳说,住房公积金是他个人的福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住房公积金还没拿到,不能分割。 前不久,下城法院按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判决,住房公积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对半分割。老张不服上诉,被驳回。 律师说法: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陈钟律师说,房改制度推行后,很多人有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福利。如离婚,这笔钱怎么算?以前的处理不一致,曾有法院像下城法院一样判,但更多法院则把它作为夫妻个人的财产处理,不予分割。 最高法院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改变了这种状况。该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进行分割。除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外,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也第一次被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是随时随地能拿到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当事人买房时,经申请批准后,才能实际转入开发商账户,转化为购房款。还没拿到的钱怎么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也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一般由享有这些福利的一方,把其中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见习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