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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顶牛判决看似矛盾实则合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0:30 沈阳今报
  特派记者李中良/文记者姜猛/摄
  沈阳顺升建筑有限公司张书记讲述案件过程。[核心提示]今报题为《一二审仨法院判出一桩顶牛案》的报道见报后,7月23日,沈阳顺升建筑有限公司“遭遇”的第10起欠条串案因故推迟审理。在法庭外,三方当事人就到底应该由谁还欠款展开了激烈争论。而昨天几位法律界人士则表示,因为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出现顶牛判决很正常,不存在谁对谁错。

  7月23日8时25分,沈河区人民法院门外。提前10分钟赶到这里的沈阳顺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升公司”)财务部长钟梅以及律师阎超美均是一脸无奈。“这是我们必然败诉的第10起欠条‘串案’。”

  8时30分,顺升公司的人与这第10起欠条“串案”的原告宋庆东(建筑材料供应商中的一位)及其代理人准时出现在法院3016房间门外。

  记者注意到,几位沈河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拿着今报7月22日关于此案报道的复印资料,在3楼走来走去,似乎在交换意见。“因为和议结果没有出来,还有审判厅暂时紧张。此案改日再审。”

  听到办案人员的这番话后,包括第三人韩立君在内的三方当事人没有表态转身就走,而专门赶来旁听的前几起欠条“串案”的原告们则显得有些失望。

  在走出法院的过程中,三方当事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在回答问题时,三方当事人以及赶来的这些材料供应商们争论了起来,当事几方各持己见,针锋相对。

  争论一:应该找谁兑欠条?

  在场参与“答记者问”的前几起“欠条串案”的原告表示,在施工过程时,他们都和顺升公司直接发生了关系。“当时顺升公司的总经理刘跃华还给我的民工发过工资呢。”原告之一孙姓小包工头激动地说。

  “我们根本就不认识你们。韩是包工包料,能扯上我们为你们开资吗?”钟梅马上辩解。“韩是你们顺升雇的管理者,你们的转包合同法院都说没效了。”一原告接话道。

  “那是我们给你们开的欠条吗?”阎律师说。“欠条是我开的不假,但我是挂靠在你们顺升公司名下的,活是给你们干的,这是事实。”韩立君强调说。“法院审理的是买卖关系纠纷,欠条是以你的名义开的,当然你是当事人了。”钟梅补充道。

  关于此点,三方最后均援引了皇姑、沈河两家法院的判决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韩立君应该还欠款;《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欠条具备法律效力,而在韩与顺升公司的合同不合法的前提下,顺升公司要替韩埋单。

  争论二:欠款到底有多少?

  韩立君向记者出示了一张盖有“钟梅”字样印章的结算单。单上层次清晰地标注着每笔款项。“看见没,到最后结算,顺升欠我239万多(元)。真凭实据,能错吗?”这张手写的结算单尾注明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

  钟梅当即表示,自己没在此单上盖过章。“这是假的。”随即,她出示了一份2003年5月19日、由沈阳市中院调解后顺升公司和韩立君都认同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写着顺升公司欠韩的工程款金额为839493.95元。“这个数据在二审时,得到了沈阳市中院的认可。”

  “实际上我们就欠他83万多(元)。但沈河(区)法院判我们败诉后,现在原告手中累计的欠款已经达到了130多万元,还有两起欠条案要审呢,我们接着败诉下去,那就得欠150多万了。这怎么可能呢?这里面的水分多大啊!”钟梅委屈得要哭。

  “韩立君2002年年底在市中院起诉我们,当时经过多方核实得出了83万多这个欠款数,这个我们承认。最后调解时,几乎所有的欠条(案)原告都在场旁听了。”阎律师说。

  但对于83万这个数字,韩立君未做太多评价。

  争论三:二审顶牛咋理解?

  在争辩的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对二审的顶牛判决发表了意见。首先是原告宋庆东的代理人表态:“顶什么牛啊,韩立君和顺升公司本来就是一家的,谁还钱还不是一样?”此时众原告附和道:“只要把欠的钱还给我们,法院的判决就没有错。”

  韩立君说:“虽然欠条是我打的,但这笔钱最终都用在了建学生公寓楼上。顺升公司作为承建方,当然要负责任了。市中院的判决虽然结果不同,但我能接受。”

  顺升公司对顶牛判决最为不解,他们的质疑是:首先,顺升公司和韩立君不是一家的。虽然与韩签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实质上是韩承包了此学生公寓的建筑工程;其次,买卖合同纠纷就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顺升公司到期清算共欠韩83万元,而韩如何面对他的债权人,是他们之间的事,顺升公司只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两家法院的判决确实顶牛了,而市中院分别对它们予以认可,这在适用法律条文上的确自相矛盾。买卖合同关系与转包合同关系,怎么能一个允许合并,一个不允许合并呢?

  《一二审仨法院判出一桩顶牛案》接续报道

  专家看法

  顶牛判决都合法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锡晏:其实在法律上,同一案由的案件审出不同结果比较常见,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正常情况下,判决结果虽不同,但都是合法的,无所谓对错。

  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官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选择不合并审理,这就是两家一审法院作出顶牛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主要是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有不当的地方,如果判决本身没有不合适的地方,二审当然可以分别维持原判,这就产生了这两个看似截然相反的终审结果。

  对于案件本身而言,顺升公司和韩立君,都应该对这些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负责,惟一的不同就是要确定谁应该承担还钱责任,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两方都是这项工程的受益人,都有义务还钱。在经济往来中有抹账的惯例,如果顺升公司还钱了,以后与韩立君结算时,就可以将这笔材料款扣除。

  律师支招

  三方应一起对账

  北京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军:就法院来说,判决确实没有问题,两个一审判决的分歧就是一个韩立君的法律地位问题。从结果看,我认为皇姑方面的判决是根据买卖合同关系,欠债还钱,那么韩立君作为自然人就应该承担偿还责任;而沈河方面是将韩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那么韩在工程方面欠的材料款由公司偿还也不无道理。

  这个案子有多层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如果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三方当事人就应该坐在一起算账,这些材料用在哪了,谁应该负担多少,一算就应该明白。如果发现韩在其中有欺诈行为,就应该以侵占公司财产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院声音

  恶意串通可立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全此前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韩立君作为个人,没有建筑工程资质,不允许承包工程。顺升公司与他的承发包工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同时顺升公司还是在明知道其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与其开展合作的,所以顺升公司与韩承发包的建筑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无效合同引起的损失由过错方负责。现在学校公寓的工程已经成事实,而且从现有的证据看,被赊账方的材料又都用于该工程,所以,法院判决顺升公司负责支付欠款是有理有据的。

  针对法院判决金额已经远远超出顺升公司欠韩立君工程款这一问题,周全说,顺升公司被判支付被赊账方的150余万元与顺升公司欠韩的83万余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考虑。从维护赊账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出发,如果材料供应商持同样证据再立案的话,法院还会继续支持其诉求。

  同时,顺升公司如果发现韩和原告恶意串通非法获得工程款,可以凭借证据,以“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说要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那么企业只有尽量避免内部的转承包协议,而采取公平、透明的招投标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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