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不得拒绝公民使用新版身份证证明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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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0:45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23日讯(记者翟惠敏)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今天强调,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依法发给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新版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民在遇有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时,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管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含第一代、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在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查验。 他着重强调:“除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可以扣押居民身份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居民身份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