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案:六岁儿童获医院赔偿3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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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3: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案档案 本报关注两年的哈尔滨市女工杨丽君的幼子罗洋在医院就诊导致脑瘫的案件近日终审判决,罗洋获34万元赔偿。 2002年8月24日、11月2日,本刊以《两岁男孩儿输液造成痴呆》、《儿童讨百万赔偿
女工杨丽君和她当时两岁的儿子经历四年的上访和诉讼,终于得到了有利于他们的终审判决,为此其全家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一贫如洗、耗尽心血。 笔者采访过诸多的医患纠纷案:河北农妇戴素芬的丈夫因小手指划伤到医院就诊死亡,法医出具伪证鉴定是砒霜中毒,戴素芬上访两年获赔偿20余万,但法医未受任何处罚;长春某女工被诊断为癌症,摘除了诸多腹腔组织,经数期化疗痛苦,结果是医院误诊,打了数年官司;河北某医院护士,因其父亲在自己工作的医院治疗死亡产生医患纠纷,医院以种种理由让其下岗……上述诸多案例不管案情如何,但事实清楚,可医院就是不认错、不赔偿、不更改决定。 本来事实清楚的医患纠纷案,患者之所以在每一起纠纷中要花数年时间进行诉讼,苦不堪言,医院利用行政关系或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是主要因素之一。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约束了行政机关诸多不规范、违法的行政行为,百姓甚幸。但行政权力对司法审判的干预依然大量存在,这恐怕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们应该关注的另一问题。编者 2002年8月24日、11月2日,本刊以《两岁男孩儿输液造成痴呆》、《儿童讨百万赔偿一审判决赔偿八万》为题,对哈尔滨市女工杨丽君的幼子罗洋在医院就诊导致脑瘫的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7月5日,笔者从杨丽君处得知: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医疗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医院输液导致幼儿痴呆 33岁的杨丽君是哈尔滨市一名普通女工。四年前,她两岁的儿子罗洋在医院就诊输液后成了痴呆儿。四年来,夫妇二人给儿子治病、讨说法先后花了30多万元钱, 2000年2月29日,咳嗽了两三天的罗洋在父母的带领下来到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罗洋患了支气管肺炎,医生建议静脉输液“先锋”和“穿琥宁”。罗洋的父母考虑儿童医院离家较远,决定拿着儿童医院开的处方到离家较近的南岗区中医院就诊。当日17时,母亲杨丽君带着罗洋来到南岗区中医院,值班大夫用听诊器听了罗洋的肺部,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该院按照儿童医院的处方给罗洋做了输液“先锋”消炎药的皮试,结果呈阳性反应,大夫又改开处方给罗洋静脉输液红霉素和穿琥宁。输液大约20分钟后,罗洋开始抽搐、神志不清、双上肢强直、尿失禁,口吐血沫、出现高热。南岗区中医院进行了初步抢救后将孩子送到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老子”鉴定“儿子”罗洋出事后的2000年3月2日,杨丽君来到南岗区中医院。院长助理高广升表示:孩子出现输液反应是不是医院的责任还要等有结果再说,要钱医院没有。 3月6日,经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萎缩、继发性癫痫。专家会诊认定,罗洋系输液反应造成的急性肺水肿、脑水肿、脑萎缩。自那次输液后,罗洋成了整日躺在床上的痴呆儿。 医院病历上标明的用药剂量,红霉素超过正常儿童用量的10倍;穿琥宁的说明书上明确写着忌酸碱性药物配伍,而红霉素正是碱性药物,但医院给患儿静脉输液红霉素后,仍用原来含有红霉素成分的输液设备为罗洋静脉输液穿琥宁,导致患儿输液反应。 2000年5月8日,杨丽君以人身伤害为由,将南岗区中医院诉至该区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治罗洋时用药过量、抢救不及时,索赔100万元。 2000年7月,院方给出了一份罗洋患病与医院无关的证明,杨丽君拿着这份证明到南岗区卫生局申请医疗鉴定。 2001年5月31日,南岗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就罗洋一案作出医疗鉴定:“不存在用药过量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罗洋父母不服该鉴定。2001年9月18日,哈尔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罗洋一案鉴定结论同样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2001年9月,罗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标的额加大,南岗区人民法院把此案移送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否定医疗鉴定2002年1月28日、5月28日、6月21日、8月7日,一审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此案。 罗洋的法定代理人杨丽君在法庭上诉称:南岗区中医院用高于儿童正常用量10倍的红霉素和高于儿童正常用量20倍的维生素B6给罗洋静脉输液,由于超量药物毒性作用、禁忌配伍药物的合用造成输液反应,抢救不及时、不得力,使孩子终生残疾,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费等11项共计1000297元。 南岗区中医院在答辩状中称:院方在对罗洋的输液过程中不存在用药过量,根本谈不上因药物过量导致患者脑损伤,造成终身残废,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据《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杨丽君夫妇申请对罗洋的病因进行司法鉴定。在黑龙江省人大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洋进行了司法鉴定。2002年5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医学鉴定书: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与同时输液反应有直接因果关系。 2002年9月1日,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新条例的显著变化是一改沿袭了多年的“老子鉴定儿子”,即由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下级医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新条例规定如发生医患纠纷,由中华医学会这一与医院脱离“血缘关系”的部门,采用随机抽取医学专家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这无疑是诸多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一大喜讯。 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2000年2月29日,原告罗洋因患支气管肺炎到被告处就治,被告先给予高于儿童正常用量10倍的红霉素和高于儿童正常用量20倍的维生素B6进行输液。医院为罗洋输液红霉素后,仍用未冲洗的原输液器具继续为患者输液穿琥宁。穿琥宁忌与酸碱性药物配伍,而红霉素正是碱性药物,当静脉输液穿琥宁大约20分钟左右,原告出现输液反应症状。患儿在三楼输液,值班护士却离岗在一楼,致使原告母亲在患者发生抽搐时四处寻找医生,值班医生来了束手无策,原地打转自言自语:“孩子完了,完了……”然后只采取针刺人中,吸氧等措施,而未给有效的止痉药,应用脱水剂,没有采取及时转院等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后在患儿父母强烈要求下拨打“120”,方使患者赴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临床医学表明:患者持续抽搐、大脑缺氧5分钟就可导致器官实质性病变,原告终因输液反应、抢救不及时而导致缺氧性脑病成痴呆儿。 杨丽君认为: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2002年(黑法医鉴字)第148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罗洋脑病与同时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是一份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法院依此应当追究被告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罗洋一案因数份相互矛盾的鉴定用了两年时间,法院进行过四次庭审。孩子的父母在两年中往返奔波、耗尽精力、一贫如洗,其中虽有诸多因素,但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的不合理性是造成该案久拖不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它不仅宣布实施了15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废止,更重要的是,它宣告了“老子鉴定儿子”这一不合理鉴定制度的终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原告的输液反应系个体差异,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与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南岗区中医院对罗洋的伤残后果应负赔偿责任,并应负主要责任,以负担60%责任为宜,原告自负40%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之规定,判决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人民币85615.77元。终审判决罗洋的母亲杨丽君对一审判决原告自负40%责任提出质疑:“如果根据医疗鉴定上所说罗洋是特异体质,那么医院应该无责任。如果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罗洋继发性脱髓鞘性脑病与输液反应是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根据司法鉴定专家对输液反应的解释及对特异体质的解释,医院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因此,杨丽君夫妇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10月,杨丽君夫妇和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医院同时提出上诉,杨丽君夫妇同时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洋今后的维持治疗费用做补充鉴定。今年4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南岗区中医院赔偿罗洋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等10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杨丽君夫妇称,几年来为给儿子治病,他们一直奔波在北京、山东两地,目前已经花去30多万元费用,如今已是负债累累。而且,丈夫为了照顾孩子一直下岗在家,去年才恢复工作,而她的单位也不景气。他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孩子能够尽早康复,因为四年过去了,孩子仍然不会说话,只能用手比划着和人交流;罗洋因身患重病,其性格喜怒无常,常拿起东西往地上摔,根本控制不住自己。今年孩子已到上学年龄,看到自己的孩子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教育,不能和小朋友玩,表达不了自己的想法,我们痛苦万分。杨丽君伤心地说,官司虽然胜诉,但孩子今后的生活我也不知该怎么办,我们只能活一天帮助他一天,今后等我们都不在了,孩子的生活一定比今天更悲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