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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呼唤劳教戒毒工作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4:35 国家禁毒办

  广东省中山市劳教所一大队/祖 贺

  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由此,“毒品复吸、复用人员的劳教戒毒”开始成为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戒毒方式。经过十几年劳动戒毒工作的探索实践,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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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戒毒为挽救教育吸毒人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共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的诉求下,劳动戒毒存在的问题也凸现出来。怎样解决复吸率过高的问题?怎么样在外界强制力消失的情况下去除吸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新形势下劳教戒毒如何定位,如何变革?这都是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劳教戒毒工作现状及其与科学发展观的矛盾

  劳教禁毒相对于自愿戒毒而言属于强制戒毒的一种,至今也已经走过十几个年头,关于劳教禁毒的指导性法律文件主要有:1991年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2003年司法部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劳教禁毒与自愿禁毒相比具有强制力强、封闭性强、时间长等特点。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专访时介绍了关于劳动教养的情况,并公布了以下数据:“十多年来,全国劳教场所累计收教吸毒劳教人员近40万人,目前每年新收教人员达7万人,在所人数上升到13万人。”劳教场所在运用严格管理、系统规范的思想教育以及科学的心理矫治手段,引导吸毒劳教人员增强戒毒意识,树立戒断信心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适合劳教戒毒工作的模式,但由于劳教工作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法理上合理性正义性的相对缺失,劳教禁毒模式也存在着许多限制其发挥更大效果的问题。

  (一)现行的以普通劳教人员为对象构建起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具体的工作模式和规定上,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劳教禁毒工作。

  劳教戒毒工作发展迅速,吸毒类劳教人员激增,并成为劳动教养收容的主要对象只是近几年的事。而整个劳动教养制度,如工作方针、管教、生活卫生、医疗、生产等等,大都是以普通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总结几十年的经验而构建的。但是,从近年来劳教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吸毒劳教人员的实践看,吸毒劳教人员作为劳教人员中的一个新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都与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与普通劳教人员明显不同。劳教戒毒工作的这些新特点,要求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医疗、生产等工作模式。原有的管理教育制度和措施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难和矛盾。

  (二)劳教场所由于生产经营的压力致使教育工作力度减弱,改造的重心集中在生产劳动改造上,教育环节薄弱。

  戒毒最重要的不是身体上的强制戒除,而是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即“心瘾”,经过劳教戒毒的学员在劳教所的2到3年时间内从未接触毒品,身体上已基本上摆脱了对毒品的依赖,为什么解教以后,大部分又重新踏上吸毒的不归路?主要是因为“心瘾”难戒,要戒除吸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是必须通过长时间高质量的正确的家庭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思想道德教育。

  (三)面对戒毒这一世界性难题,劳教人民警察的戒毒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

  缺少必需的戒毒医疗、心理康复教育等专门人才。劳教人民警察的戒毒专业水平跟不上毒品犯罪日益严峻的社会现实,日常工作陷于现场生产管理之中,专门的戒毒业务知识培训对一线带班干警来讲少之又少,戒毒理论知识的欠缺使得干警对劳教人员的管理中力不从心。

  (四)劳教所长期以来“二劳改”、“二监狱”的社会形象深入人心。戒毒人员解教后比较容易受到社会的歧视,在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和接纳后,再加上自身的自卑心理,社区矫治帮扶的缺位,很容易再次投入毒品的怀抱。

  二、恢复劳教戒毒的人本主义

  一场深刻的变革正在到来,我们需要新的工作理念。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的发展观,反映了新一届政府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以及执政为民的民本思想。

  新的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民发展,这里提出了一种文化性的社会发展观理念,一种价值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坚持依法治国。体现在劳教戒毒工作中就表现为恢复劳教戒毒的人本主义。切切实实为吸毒人员着想,从他们的角度出发想问题,做工作,为他们找出路。

  要认识到戒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还是受害者,对于吸毒者而言,最初的接触毒品他们是有过错的,但是染上毒瘾以后,他们的吸毒行为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生理行为,难以用理智控制。这就要求我们干警在管理当中转变思想,不要把他们当成打击的对象,更而要把他们当成帮扶的对象,尊重戒毒人员本身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为他们能戒除恶习,重新走向社会真心的帮助他们。随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观念的深入人心,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我们干警在日常的管理上已经基本上杜绝了体罚打骂等不文明的执法方式,仅仅这样是否就是做到了执法的以人为本呢?我认为还远远不是,劳教法规规定的吸毒劳教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劳教学员不能充分行使,日常管理满足于学员对所纪队规和干部指示的唯唯诺诺,俯首帖耳。思想教育止于每日生产任务的完成。由于戒毒劳教学员的复吸率过高,也使干警对学员的各种教育心灰意冷,戒毒人员也对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在劳教所里不是积极地改造而是消极地逃避,从而导致恶性循环。

  三、核心是体制变革

  目前毒品复吸人员已成为劳教收容的主要对象,整个劳教运作重新走向高度封闭,其与刑罚相混淆的现象变得更为突出。劳教的混合收容模式亟需改革,同样是接受制裁,其他违法罪错的劳教人员的强制力比复吸人员要低,获得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的机会更大。对毒品复吸人员采取的高度封闭的治疗做法,与剥夺3年自由的刑罚没有什么不同,这对于仅仅是因为生理病患,罪错明显比其他违法犯罪劳教人员低的复吸人员不公平。同时为了禁绝毒品流入,劳教所都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实行高度封闭式管理。用意虽好,但由此造成被治疗人再社会化的困难,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政府现在并无能力包揽劳教强戒。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远远大于劳教场所的收容能力。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仅靠国家组织实施劳教强戒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除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劳教场所存在财政困难,近年来各地政府对劳教强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对此的财力投入不足,一些劳教场所戒毒药品和必需的营养药品短缺,这与劳教戒毒原本的治疗之义已经违背。

  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短时间内尚不能废除的情况下,目前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改善:

  (1)强制戒毒与劳教强戒应在体制上实现统一,以真正形成强戒阶梯,并合理分配来自被强戒人及其家属、单位的极为有限的戒毒费用,最大可能的利用国家的有限投入,提高强戒效率;

  (2)彻底改变目前高度封闭的制裁性的做法,降低强制力度,将吸毒人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分离开来,提高专门的医药标准,明确医疗模式,对其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性康复计划。

  (3)统一规制各种教养和强制戒毒措施,根据社会需要和宪政精神,系统清理、归并较为杂乱的现有戒毒形式,把劳教强戒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程序。与此同时,把教养活动的关键阶段纳入司法权的控制,并严格强制戒毒和复吸人员戒毒的条件,赋予整个制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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