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取消个案请示不应留尾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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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4日16: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王琳 7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3月间,扬州市中级法院就作出决定,该市基层法院除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外,不得再向上级法院内部请示办案。这是全国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再就个案请示办案的法院。
对个案请示的诟病由来已久,试图取消个案请示制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歇。最高法院就曾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一份通知中强调,除了适用法律疑难案件以外,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可以看出,扬州中院的决定与最高法院的通知在取消个案请示的大方向上并无二样,只是除外情况一为新类型案件,一为疑难案件。 对取消个案请示,我举双手欢呼。 个案请示变相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内部请示使上级法院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一审案件的审理,不可避免地使名义上的一审演变为事实上二审,在此境况下,被告人的上诉权即便触发二审程序,也只能带来名义上的二审,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原则将形同虚设。 个案请示也直接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在我国宪政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纠正。而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使上下级法院间带上了浓厚行政依附色彩,导致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这种监督流于形式。 个案请示之所以被一些法院乐于采用,其原因之一在于它往往被作为转移矛盾逃避责任的工具。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取消个案请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请示”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规律。不管是不是“新类型案件”,抑或“疑难案件”,同样应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样应避免因请示而导致独立审判的落空,同样应强调合议庭权责的统一。对法官而言,何案可称“新类型”,何案可谓“疑难”,本身就是个说不清也道不明的“疑难”问题。留下这个尾巴,只会为冲破个案请示的禁令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出口。(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