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11条量化标准处理"不在状态"干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07:07 东方网 | ||||||||||
如何衡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力不强?怎样处理这类“不在状态”的官员?我省日前首次出台的具有11条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对执行力不强的党政领导干部处理办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此办法现已专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领导。 定性:11项内容作标准
11条定性标准包括: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班子成员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不深入实际而虚报浮夸,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无正当理由对交办任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在急、难、险、重工作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个人重大问题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有问题,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贪图享受,讲排场和铺张浪费的等。 定量:11个数据来衡量 11条定量标准包括:区县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未按规定每年书面或口头向市委汇报工作2次以上的;区县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在任期间的年度绩效考核连续多年排在末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中,群众不满意度超过30%,经组织认定应承担责任的;部门或单位连续2年均有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3年内受到诫勉谈话累计2次以上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等。 处理:5种方式来比照 凡出现了上述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改任、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分别由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被降职、免职的干部,自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准提拔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