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发师设计的发型该不该享有著作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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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0:35 法制日报 | |||||||||
慈延年 古月 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美发师施辉在徐州市“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上发现,组办单位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他一年前设计并获奖的作品“女子晚宴”发型照片,印刷在活动的宣传广告、嘉宾证和选手证上,侵犯了自己作为发型美发师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于是将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等5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
施辉原是南京一家职业学校的美容美发老师,2001年3月,他和二位朋友一起合伙成立了私营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2002年6月,施辉作为美发师参加了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举办的“金莎杯”发型化妆大赛,获得了“女子晚宴”发型比赛的银奖。 2003年7月25日,施辉在徐州市举办的“社会力量办学成果展示活动暨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活动现场发现,组办单位发放的宣传广告单和嘉宾证、选手证上使用的发型照片有一张是自己一年前的获奖作品。他多次找活动承办单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的负责人讨说法均没有结果,于是他把活动的举办单位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单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协办单位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等5个单位一起告到了法院。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举办时尚节,完全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作为举办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具体承办,负责活动的宣传发动,筹措经费,租借场地等,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目前,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还没有向法院提供答辩,但是本案被告之一、与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连锁的苏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负责承办“时尚节”活动的负责人认为,作为2002年江苏省“金莎杯”发型化妆大赛的冠名单位,对原告施辉获得女子晚宴发型比赛银奖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认为提供给法院照片上的作品就是自己的获奖作品有异议;原告提供给法院的照片上的模特胸前清晰挂着只有金莎美容美发学校选派的选手才能佩带的“金莎”字样标牌,由此可以证明原告提供的照片上的选手就是“金莎”的选手,而不是原告的选手。金莎美容美发学校在由其承办的这次活动中,使用“金莎”自己选手的作品照片,不对其他人构成侵权;徐州金莎美容美发学校作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承办“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完全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此次活动学校不仅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而且拿出了许多钱进行电视宣传、租借场所等。即使作品是属于原告设计的,由于是用于公益活动,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况且原告提出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此案并不复杂,但是发型能否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久将进行开庭审理。 施辉(左)和他为模特设计的发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