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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闪客与美国耐克“火柴棍小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0:3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王锋 实习生 刘瑶

  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诉上法庭。7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小小(本名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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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朱志强(笔名小小)诉称,自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sh等,在全世界的读者尤其是网络中影响广泛。被告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其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上述二被告在举办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中,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美国耐克公司辩称,耐克公司的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的独特设计。其发布的含有

  stickman黑棍小人系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独立完成,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该广告运用了一种平常的、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因为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并和所有运动和文化相关。

  耐克公司还称,原告诉请版权侵权的权利基础“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耐克公司表示,原告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或相似。耐克公司称原告所列大量证据以证明其作品的知名度均同本案无关。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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