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赌博敛财”应以受贿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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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1:08 济南时报 | |||||||||
官员“赌博敛财”应以受贿论 何向东 陕西“赌博书记”刘贵正被判12年。21日,他在法庭上爆料,说自己曾多次陪县上领导打牌,并故意输给对方,以“联络感情”。目前,陕西汉中市纪委和南郑县纪委已联合正
前一段时间,有评论指出,在刘贵正因“赌博”等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同时,也应对刘贵正的那些“领导牌友”们按“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正像刘贵正案所揭示的,在官场中“赌博”其实绝大多数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即“赌博”是假,“联络感情”是真,“赌博敛财”是真。之所以该现象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这种在“官场”盛行的“赌博”之风的惩处还有空白。因此,我建议应明确把“官员赌博敛财”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 之所以建议把“官员赌博敛财”行为规定为贿赂犯罪而不是“赌博罪”,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赌博罪”的客体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官员“赌博敛财”行为则是一种官场腐败,其侵犯的是国家职务的廉洁性,从犯罪客体看,其更符合“贪污贿赂罪”的特征;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赌博”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下基层时与下属之间或官员与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之间,而这种行政上下级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就决定了,领导在“赌博”中往往是赢钱者。再者,当下级官员想向某官员“行贿”时,下级官员就会主动提出;当上级官员想向下级官员“索贿”时,这时他们就会向对方暗示,使另一方“迫不得已”而为之。无论是哪种形式,其均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所以,官员“赌博敛财”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