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党员干部公务活动失范将被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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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1:49 浙江在线 | |||||||||
“监督关口前移,能够从源头上最大程度遏制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7月23日,广东梅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温华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市最近制定实施了《关于认定和处置党员干部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暂行规定》,准备在全市构筑起一个反腐败预防体系。 《暂行规定》所称公务活动失范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集体领
同时,《暂行规定》对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认定、查处职责、查处权限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受理对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举报,承办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查处;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不报告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检举、揭发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处置分为:批评教育、责成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集体发生公务活动失范行为的,除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置外,对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理。 温华光透露,市纪委还将继续修改完善《暂行规定》,并且准备把该规定执行到乡镇一级的单位。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记者/林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