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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中学生入室强奸抢劫 团伙主犯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4:44 新华网

  一男子为抢劫钱财,伙同他人策划并绑架中学生向其家属勒索巨款,后又指使同伙尾随单身女子入室抢劫。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绑架罪、抢劫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24日做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3年。

  抢劫不成竟施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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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指控称,案发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许涛、王冰、李娟(均为化名)伙同“大眼”(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被害人小欣(化名)财物。四人拦住正欲回家的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未果。邓遂产生绑架歹意,后伙同许、李搭乘出租车将小欣带走。其间,邓某又纠集王冰,几个人先后将被害人带至和平、河西等多个地点,逼迫小欣电话通知其母交赎金10万元并威胁其母不得报警。在取赎金时,王冰被当场抓获,当日,被告人许涛、李娟也被抓获,后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

  尾随目标入室抢劫强奸

  同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许涛、王冰经预谋,窜至河西区纪庄子某小区伺机抢劫。当邓发现被害人汪某独自乘车回家时,遂令王、许尾随,其在楼下守候。王见被害人打开房门,即采取揪头发、堵嘴等手段将被害人推进室内,并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后又抢走三星手机及现金1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许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被告人王冰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李娟构成绑架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邓某辩称绑架不是其提议的,被告人王冰辩称是偷包不是抢劫。其辩护人提出王冰的行为是在邓某指使下进行的,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王冰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抢劫虽然是邓某提议,王冰亲自入室并实施抢劫行为,故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完)(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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