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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炒股输钱,自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15: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张女士为所签的承诺书付出8.1万元代价

  本报上海消息 看着法庭上振振有词的王先生,张女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初她鬼使神差签下的一纸承诺书,如今非但自己没赚一分钱,王先生股市里输掉的八万多元钱还要她承担。1999年7月,家道殷实的王先生与精通财务的张女士偶然相遇,两人一拍即合,很快就炒股达成了书面委托协议,由王先生委托张女士前往某证券营业部开设账户,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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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进行证券买卖,允许她资金自由存取。

  据王先生说,被告张女士在操作股票期间,违反双方的约定,擅自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抽走他的资金共计33万余元。对此,王先生提出了质疑,张女士在2001年8月写下承诺书一份,要求继续操作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并保证账户资金增值到10万元,到期如不到这个数,由张女士为王先生补足差额。结果,非但资金没增加,王先生的账户上面也只剩下了1.8万余元。他找张女士要钱,张女士却一直拖着不给。无奈,王先生只好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张女士说,当初基于双方的信任,她为王先生炒股。期间,股票涨势好,她受王先生的委托去证券所提过33余万元现金,但这些现金她如数交给了王先生,只是没写收条而已。另外,王先生还给过她四万元作为报酬。至于王先生提出的承诺书一事,张女士是这样解释的,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日期是她写的,但上面的内容却不知道原告是怎么写上去的,她只记得签字时精神很恍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特拟了承诺书,由被告签名,可视为双方为操作股票中发生纠纷后的一种协商补偿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辩称当时是在其精神恍惚下签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如果确是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告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未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应支付原告王先生差额人民币8.1万余元。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如只是单纯受王先生的委托炒股,那么她就不用承担股市涨跌的风险,而全部由王先生自己承担输赢。但是,由于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对股票账户的操作有了明确的约定,承诺便成为双方对操作股票的一种协商补偿行为。张女士在法庭上提出自己是在精神恍惚的情况下签的,即使当初不是她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她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承诺书。(东亮严剑漪阮巍)(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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