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工作十七年 快退休时遭清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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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1: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在黟县渔亭初级中学做勤杂工的汪玲珍勤勉工作17年,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领的是编制内临时工工资,到快退休时,却被学校以临时工无法落实退休工资为由“扫地出门”。其遭遇引起了省劳动保障厅信访部门的重视,要求黟县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55岁的汪玲珍1983年被安排到黟县农校工作,1986年以编内临时工身份
无望之际,汪玲珍将自己生活、工作了近20年的学校告上法庭,但是黟县法院认为汪玲珍虽然长期在学校工作,可是只签订了4份临时工用工合同,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汪玲珍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要求不予支持。 黄山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科负责人认为,汪玲珍和学校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有效的,汪玲珍在学校连续工作17年,和学校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学校应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补办社会养老保险。黟县教育局陈建新局长表示对汪玲珍的遭遇非常同情,但是因为县财政没有安排这笔经费开支,教育局和学校没有能力解决老人的退休金,黟县至今没有开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因此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同样难以解决。该市很多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汪玲珍和学校签订的计划内临时工劳动合同是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证盖章的,属于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当时聘用汪玲珍也得到了县劳动局的批准,完全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为单位提供劳动,就适用该法;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纠正,劳动者仍然受法律保护。国务院相关法规和黄山市1993年出台的政府令也认定临时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女满50岁就符合退休条件,单位必须为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汪玲珍和她的家人表示,对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不能接受,已经于7月13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