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股票投资银行不得授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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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1:49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明确划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禁区,在四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对客户业务进行授信。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同样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依据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