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为授信业务划禁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3:25 东南早报 | |||||||||
据新华社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划定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禁区,在四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对客户业务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有4禁区
这四种情况分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同样不得提供授信: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指引》提出,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9种行为将被追责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9种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其他。 《指引》规定,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