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要有物业管理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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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李婧记者王盛实习生汪宏河)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今后,成都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或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都将建物业管理用房,并且这些用房的产权属业主所有。昨日,成都市房管局印发并开始执行《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要求,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10层(含10层)以上的高层楼宇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