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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资不应“由上级发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4:5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从7月份起,福建省石狮市的村干部的工资不再由村里负担,而是由“上级”发放,其中80%由市财政承担,20%由乡镇财政承担。一名村干部表示,这样,他们就相当于国家干部了,工作上也更有积极性(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单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讲,石狮市的做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若全面地考量,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则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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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原则。村委会不是政府机构,村干部不是公务员,村务活动支出显然不在公共财政所应负担的范围之内。从操作层面讲,石狮市及各乡镇的这项支出是无法列入财政预算的。

  更重要的是,村干部工资“由上级发放”很可能损害本来就很不稳固的基层民主。村民自治与经费自担是相辅相成的。自己选出的“当家人”没有理由让政府“养着”。如果让地方政府“养着”,那就要付出代价。而村民最容易付出的,往往就是自治的权利。

  报道未提及石狮市农村的“村民自治”究竟搞得怎样,但从“由上级发放”这几个字中,人们就能感受到那里的情况——村委会有“上级”吗?没有!村委会与政府根本不是同一性质的组织,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一级政府只能“指导”(而不是“领导”)村委会的工作。然而,石狮市以及各乡镇政府竟以“上级”自居,那里的“村民自治”情况可想而知。

  以前,村干部的工资不是政府拿的,尚有不少地方政府插手村民自治方面的事务,而今,村干部端起了“铁饭碗”,自己也觉得“相当于国家干部”了,那么政府干预村委会选举或“指挥”村干部,不是有点“名正言顺”而且轻而易举吗?

  农民负担当然该减,但“减负”应瞄准“税费”,如农业税、特产税等各种不必要的收费,而村委会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则理应由村民承担,因这是与自治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若税费全免后,农民“供养”村干部的负担仍偏重,政府可进行补贴,但补归补,交归交,也应实行“两条线”。总之,村委会要真正自治,必须保持身份上的独立性,而不能“受雇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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