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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党内监督条例》落到实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6:02 深圳商报

  坚持“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注重“三个结合”,发挥“四个作用”

  把《党内监督条例》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防范腐败体系的重大举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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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着党内监督工作步入了制度建设的新时期。当前,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研读原文,掌握实质,学用结合,见诸行动,把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条例》是规范党内监督活动的一部基本性法规。它以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作为主体内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可以归纳为以下四句话,即坚持了“一条主线”,突出了“两个重点”,注重了“三个结合”,发挥了“四个作用”:

  第一,坚持了“一条主线”。《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为“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制定本条例。这就是贯穿《条例》的一条鲜明的主线,也是我们学习、理解《条例》的关键所在。当然,《条例》出台的一个直接目的是更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但又远不仅仅如此,更深层次的目的还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主线,是基于二者的极端重要性。发展党内民主,不断解放思想,有利于实现全党在更加坚实基础上的团结统一,使党的各项主张适应实际需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也可以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达到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意志,把解放思想的成果转变为全党的统一行动。

  总之,党的真正的团结统一,只能是建立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之上。实践证明,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甚至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有点道理,‘四把手’岂有此理”的现象就会重演。因此,《条例》既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又规定了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解决以往“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相互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的问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有利于解决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决策拍脑袋,落实拍胸脯,失误拍屁股”的问题。这些具体规定,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条例》不仅要求发展党内民主,而且强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像我们这样一个拥有近68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如果缺乏统一的意志、统一的领导,那么就会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因此,全党同志必须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自觉行为,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突出了“两个重点”。即加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并明确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在监督的“重点对象”上作这样的定位,既体现了“党内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党章规定,党内没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在党内,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不能自觉接受监督,权力的行使就可能偏离正确方向。《条例》明确把“一把手”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样的思路和定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把手”对于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这些人又是最需要监督但却是长期最缺乏监督、也最难监督的。如果能够围绕这些监督的“重点对象”,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那么,整个党内监督问题以及党内其他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因此,在贯彻落实《条例》的实践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地带头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七个大的方面:即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内容涵盖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面系统地回答了“监督什么”的问题,其实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的巩固,也集中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围绕上述这些内容,扎扎实实做好监督工作。

  第三,注重了“三个结合”。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条例》的主体部分是监督制度,共28条。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没有保障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没有秩序的监督;没有以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因此,《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了“三个结合”。

  一是注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根本途径。因此,针对目前党内监督制度还不规范、不系统,实践中缺乏制度约束和执行制度不力等情况,《条例》在继承好传统、好做法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将实践证明行得通、管用的做法进一步提炼,积极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方面,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已实行的制度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把“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近年来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明确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大胆探索,借鉴了国家监督制度的内容,使“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成为党内的监督制度。

  二是注重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我们要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要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完善政务、企务、村务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要通过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紧密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同时,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三是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条例》强调既要履行监督职责,又要遵守监督纪律,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如何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强调监督应在制度框架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进行。从制度上规范监督工作,防止出现不按纪律、不按程序监督的问题。其次,强调党员行使监督权利与承担义务相统一。《条例》规定了党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的限制。如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得诽谤、诬陷他人。其三,强调监督者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应当适度平衡。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对滥用监督权力,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条例》也赋予了被监督者不受他人的侮辱、诽谤、诬陷和组织上错误处理的权利,规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提出申诉。这样从监督和被监督两个方面,比较全面地保障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四,发挥了“四个作用”。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与委员、专门机关与委员和全体党员与党代表。监督的对象则是这些组织的活动和党员个人的行为。换言之,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他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履行监督的义务,这样真正把责任和权利统一起来,激活监督的所有主体,发动全党来搞监督。因此,加强党内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好“四个作用”。

  一是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和监督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到一级管一级,这样才能把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职责: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部门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各级纪检组织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大胆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

  三是发挥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监督作用。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委员在监督主体中承担着不同的工作重点,担负着不同的监督责任,但都必须在不同的岗位上充分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要树立监督就是关爱,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就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担负起所在地区、所在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责任,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部门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确保“两委”委员的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四是发挥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作用。所有党员无论职位高低,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不违背党的纪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加以压制。要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不受打击,并使检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以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职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总之,党内监督的各主体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作者单位:中共深圳市纪委)

  作者:立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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