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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毁收费亭 要赔2.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6: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庞惊涛)记者昨日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全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因驾驶不慎,造成路产损失需要赔偿的项目多达16项,其中单项最高赔偿金为损坏玻璃钢收费亭,赔额达25000元。

  通知规定,损坏收费站设施项目所列收费标准,为新设置应需费用。在实施中,应根据损坏程度赔偿,如无法修复,则按重置价扣除折旧以后赔偿。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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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其他建设工程;在公路用地以内设置标牌、广告牌,需要占用(利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占用(利用)费。公路路产补偿费和公路路产占用(利用)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新闻链接部分路产赔偿价目

  示警桩、道口桩、轮廓桩: 120元/个

  块石挡土墙:130元/立方米

  条石挡土墙:170元/立方米

  混凝土挡土墙:420元/立方米

  车道信号灯:3000元/个

  玻璃钢收费亭:25000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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