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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行政许可变调走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6:56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记者李先宏 实习生刘恋

  一

  被社会广为诟病的职称外语考试,最近又遭专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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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何兵指出,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的规章,而《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立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除非属于国务院保留的事项,否则一律无效。

  人事部门则把职称外语考试界定为“一项公共服务”,将职称外语考试排除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外。

  专家指出,如果将职称外语考试界定为一项公共服务,那么,就必须将外语考试与职称评定脱钩。否则就是将职称外语考试作为行政许可的一条附加条件。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职称外语考试的走向如何,还有待观察。专家指出,但从中反映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令人担忧的倾向:

  把行政许可视为内部审批。有些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进行清理时,把本应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事项,视为内部行政审批而排斥出《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把该取消的变相保留。

  设置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行政许可法》规定所有的许可条件都必须公开,但是并没有规定许可可以设定哪些条件。行政机关在实施一项许可的时候创造出一项甚至是多项许可的条件,而实际上每一个条件又是一个许可。

  这种担忧并非多余!关于减免税的审批,被作为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就有不少网民在网上提出疑问,他们认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减免税应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有专家说,减免税并非不应该审批,而在于将减免税排除在《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会增加减免税的随意性,增加腐败的几率。

  据介绍,目前全国类似于减免税这样的审批事项而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的有500项。

  汉川市司法局局长卢汉桥说,实施《行政许可法》,还要防止那些依法保留下来的许可权被滥用,警惕不合理的许可“合法”地冒出来。

  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徐银华认为,《行政许可法》为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作了明确规定,但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也容易出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对不能设定许可的事项,设定许可;无权设定许可的机关非法设定许可。设立行政许可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必需为限度,凡不应设定许可、不必设定许可的事项,就不能设定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种立法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

  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许可的受托者。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市场主体登记及其前置性的行政许可,或者通过设定行政许可来限制竞争,实施地方保护。对市场主体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设定。

  未经听证程序而设定行政许可,或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不进行定期评价。任意撤销、改变或者废止行政许可,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予保护。《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信守承诺,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得任意撤销、改变或废止,如确需变更,对因变更造成的损失,应预以补偿。

  制造秘密、繁琐、僵化的行政许可程序壁垒,增加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的难度。借许可乱收费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增加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等等。

  徐银华说,如果出现这些问题,会使《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大打折扣。

  三

  硫磺熏、烧碱泡、双氧水熬……干竹笋经过如此加工变得又白又嫩,这是前两年在荆州市沙市区间出现过的景象。

  生产这些“黑心”竹笋的“黑心”作坊,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但多年无人过问。其实,相关管理部门也并不是不管不问,不过“管”的只是收钱,“问”的只是部门利益。

  有老板说,只要给他们钱,就不管了。老河口市出租车司机对有关部门违规收费表示强烈不满。据介绍,那些违规的收费项目都经过了物价部门,但实际上是“批而未核”。其中,“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公用事业附加费”是省政府明令取消的,也被批准照收不误。

  物价部门对记者的解释是,“我们不知道这一收费项目已经取消”。《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部门的执法重心,从原来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样的事例还会不会反复出现,有关人士并不感到乐观。

  更让专家们感到忧虑的是,一些许可事项取消后,如果监管措施不到位,可能带来短期内的管理失控和管理真空。

  已有这样的事例出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一个被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问题频出,最终这一审批事项又被恢复。

  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省工商局局长刘贤木说,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属地监管和举报等检查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强化对许可的事后监管,就要负法律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贤木说,强化事后监管,不能变调走样,要防止过度监管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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