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党员干部公务活动失范将受处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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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7:02 哈尔滨日报 | |||||||||||
《暂行规定》所称公务活动失范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集体领导、干部人事管理、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投资管理、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制度等,可能造成腐败问题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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