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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7:15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法官将再也不能兼任仲裁员。记者昨天获悉,《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已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

  据悉,这一通知直接源于全国人大代表对高法提出的询问:法官可否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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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现实生活中,法官兼任仲裁员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仲裁委员会独立于法院,但当初选择仲裁的当事人很可能就仲裁裁决的效力、申请撤销或执行裁决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法官兼任仲裁员的弊端在于,影响法院行使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可能出现法官对自己裁决的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情形,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仲裁当事人行使司法救济权。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拒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法院,与他们没有隶属关系。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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