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法逐年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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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7:23 东方网-文汇报 | ||||||||||||||||||
本报讯 近日有不少读者致电本报,询问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事宜,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一直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制订的《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的变化,基本每年调整公布一次,调整状况各区域略有不同。
今年年初,市房地局、市建委、市物价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区、县按照2003年售后公房上市平均单价进行测算,测算后公布了2004年的最低补偿单价。 从今年2月起,先后有13个区、县调整了2004年的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并根据规定进行了公布。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网站也于5月1日进行公布,市民可通过网站www.shanghai.gov.cn了解调整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按照市场上不同区域售后公房的市场价的不同变化,2004年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调整各区略有不同。中心城区9个区35个区域中,调整幅度最高的为静安A块区域,为3100元;高于2000元的有卢湾一类、徐汇A类、虹口A类、卢湾二类等4个区域,分别为2950元、2900元、2112元和2050元;超过1500元的有6个区域,其余24个区域的调整幅度均低于1500元。与此同时,浦东不同区域的调整幅度区间范围为132元至1530元不等,与全市平均水平相比,并没有过高的升幅。 (杨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