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严管经济适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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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8:54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金玲记者吴艳荣)根据省政府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我省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居民的
严格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是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三是家庭年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要经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