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今报3版报道了一名精神病患者一年内4次纵火焚房的消息。
精神病患者有“特权”,不好惹。按照我国《刑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照此说法,若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则无责任能力,不构成犯罪。有了这样的“尚方宝剑”,精神病患者纵然杀人N个,放火M次,也不会有一根毫毛受损。也许这种推断有些偏激,但事实上,发生在市民身边的事情与此大同小异。精神病患者持有这种“特权”是
十分危险的。应该说,他们这种特殊的权利是社会给予的,反过来,他们将权利的枷锁套在了给予他们权利的人的脖子上。也就是说,在非理性与理性的较量中,前者赢了,赢得淋漓尽致;后者输了,输得一塌糊涂。这不免给公众提了个醒,敲响了另一个警钟。有调查显示,南方某县一年来共发生20余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患者所为。这样的数字让人看了为之担心。法律的宝剑在精神病患者面前,显得钝了。也是我们的法律将精神病患者再度“放回”社会,任之继续威胁社会安全。此种事情在国外却另有定性。前不久,英国一家法院判决一起精神病人伤害案件,他们认定是否有罪是按照行为人对社会或他人是否构成了侵害,结果凶手被判了刑。这种判决似乎渗透了理性光芒。我们的社会有两种法律倾斜现象。一方面是极个别大权在握的高官,凌驾于法律之上为非作歹、祸国殃民,造成法律被动倾斜;再则就是法律对特殊人群诸如精神病患者的主动“倾斜”。这样想来,一些制度、法律似乎是专门用来约束普通民众的。法律的约束可以改变环境,可以改变生活,可以改变人的命运。法律的倾斜则可以破坏环境,把幸福生活变成糟粕。与其说法规对特殊人群施以特殊照顾体现了人文关怀,不如说我们在制定此类法规时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对邻里的威胁有时就像不定时炸弹。建立一套良好的社会防御体系,是对公众负责的具体表现之一。面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处理起来就这么复杂呢?欢迎您为今报今言专栏提供700字以内稿件邮箱:syjbzw@vip.soh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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