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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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6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北京7月25日讯(记者刘静)为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于2004年7月25日至31日在全国共同开展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宣传周活动。今天,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了宣传周活动的启动仪式。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启动仪式上讲话。他说,《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
据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原《规定》的覆盖范围,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者也列为最低工资保障对象;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情况,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考虑的因素;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增加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确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同时,《最低工资规定》对工会代表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也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据悉,开展宣传周活动是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新修订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帮助广大职工全面了解、掌握《最低工资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依法用工。 本次宣传周的口号是:“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宣传周期间,各地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企业和社区设立宣传点,开展最低工资政策宣传,免费发放宣传资料,接受劳动者现场咨询和举报。 启动仪式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华福周讲了话。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领导向到场的职工代表发放了《最低工资规定》、《劳动报酬维权手册》、《劳动者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工作人员现场解答了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工资待遇、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法律法规问题。 | |||||||||